长阳龙舟坪镇津洋口村二组村民赵运科于2008年5月20日到达云南省普洱市某水电站务工,次日前往工地开车,不幸出事,车毁人亡。事故发生后,死者亲属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,中心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,迅速指派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爱华承办此案。
5月22日,向爱华律师接受指派后,立即与村组干部一起赶赴云南普洱市处理赵运科工亡事故,向律师一行到达事发地后,迅速了解案情,与用工单位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,用工方提出出于人道主义,最多赔付6万多元工亡补助金。
针对用工方的陈述理由,承办律师再次深入调查了解情况,5月24日,代理人在对相关法律进行认真研究以后,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“雇佣劳动关系中的工伤”认定,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。经过多次协商,援助律师合法合情合理的代理意见,终于得到用工方的认可,用工方支付死亡赔偿金16.5万元。
赵运科的亲属拿到沉甸甸的赔偿金感慨地说,是法律援助为我们老百姓争取了最大的利益,讨回了公道,没有法律援助,赔偿6万元都难,更不说是16万元了!